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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精神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22-02-24 11:44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实施。《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于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党管机构编制作出制度性安排,是统领机构编制领域各项法规制度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为学习贯彻好《条例》精神,中共安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实际对《条例》精神进行了解读。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背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作出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制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

目的: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

机构编制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和国家机构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条例》规定的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一、动议。

党委(党组)或者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

二、论证。

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是否有利于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是否有利于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是否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是否体现党政机构统筹设置;是否符合党中央要求。

编制配备是否符合规定。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是否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是否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是否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

论证是否进行调研研究和审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审议决定。

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对于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本级编委管理范围的,由本级编办研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报本级编委审批;属于本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本级编委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本级党委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有些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上一级党委及其编委的管理范围,审议批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上级党委、编委是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决定主体。对于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上一级编委管理范围的,报上一级编委审批;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上一级编委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本级党委审批。例如,县级党委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如果属于市级编委的管理范围,报市级编委审批;如果属于市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市委编委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市级党委审批。

机构编制议题的审议内容。审议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等。

四、组织实施。根据决定,按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条例》明确的机构编制工作制度、机制

一、机构编制报告制度。规定了部门向本级编委、编委向本级党委、编委就重要事项向上一级编委定期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制度,即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编委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编委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还要向上一级编委报告。

二、编制使用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机构审批及实际设置情况,包括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类别、隶属关系、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二是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及实际使用情况,包括编制类型及数量、领导职数(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以及实际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人员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所在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职级等。

三、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关于职责分工的协商:相关部门对职责分工争议,应首先采取主动协商的方式解决。已明确工作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尚未明确工作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是协商工作的协办部门。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将协商工作纪要报送本级编办备案审查,编办认为有必要发文明确的,按程序报批,并发文明确;认为没有必要发文的,子以备案。职责分工的协商是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不能擅自改变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关于职责分工的协调:相关部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主办部门提请本级编办进行协调。编办受理申请后,组织争议各方开展协调,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协调意见。经反复协调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编办根据改革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职责分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职责分工意见,应当正式发文告知争议各方,争议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四、编制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一是要打破“编制归部门所有”的观念,明确机构编制是党的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必须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科学配置、动态调整、合理使用编制,该精简的精简,该加强的加强;二是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职能变化、工作量等多种因素动态调整编制,优化编制结构,让编制动起来、活起来,充分发挥编制效益;三是要赋予地方和有关部门动态调整本地区、本系统编制的自主权,但必须在中央批准的总额内按规定和权限进行调整,超出权限的要按程序报批。

五、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是机构编制核查工作主体、核查范围市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资源实际配置情况;核查频次是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核查目的是全面及时查清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资源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准确掌握机构编制基础数据,集中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秩序,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

六、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客观评估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核查工作主体,评估的内容主要为机构编制审批后贯彻执行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尤其是对新组建、调整的部门,要依据新“三定”规定,重点评估新增(调整)职责是否落实到位,需加强的职责是否切实强化,已取消或调整的职责是否完全落实,主体、牵头、配合类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履职效率效能如何,机构运行是否顺畅,编制配备是否合规等情况。评估方法可综合运用材料调阅、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并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研判,全方位、多角度开展评估。评估的结果运用。对于评估中发现部门存在占编“吃空饷”、机构编制批复长期不落实、机构编制资源闲置浪费等情况,可考虑酌情核减或调整该部门相应机构编制,收回编制统筹使用。

七、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信息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通过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实现机构编制实名管理系统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资核定与统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等系统的信息数据共享,从而减少机关事业单位重复填报相同数据。配套建立信息数据核实比对、联合校验等工作机制,推动将共享信息平台中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作为机构编制管理、干部配备、工资核发、社会保险审核等业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

八、各级编办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

《条例》强调的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一、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三、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规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四、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五、“六个严禁”:(一)严禁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二)严禁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三)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四)严禁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五)严禁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六)严禁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理

一、对违规行为,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

二、对违规责任人,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三、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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